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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有声小说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9-06 04:38:02

❶ 佛家有因果轮回之说朱紫国国王的双鸟失群之节说一说暗藏在其中的因果关系

国家英伦会说的自古国国王双鸟石群杰说了一个暗语是因果关系。

❷ 佛家的因果关系,种什么因得什么果,我想问大家你种的是因还果,我也迷茫了求解救

过去业,得现在果,现在果又做因,与未来缘相遇,就又得未来果。不断转变。遇到佛法,修习正法解脱,即得常住果。此果不再作因,体是果故,从本就有,常住圆满。佛经中有详细说。
一念无明心生,同时即有了相应的相,心相同时有但相要依心而有。依此相又生心,依此心又出相应相。不断轮转。遇佛法,以幻修幻,除无明幻化心,即显露出本有常住智慧本性。看看圆觉经。
·······

❸ 佛家是因果关系,道家是什么

阿弥陀佛

佛教道教讲六道轮回中的因果报应,基本都讲的是一样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❹ 佛家讲因果关系,“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

《竹窗随笔》:看经须是周遍广博,方得融贯,不致偏执。盖经有此处建立,彼处扫荡,此处扫荡,彼处建立。随时逐机,无定法故。--莲池大师
--佛陀讲‘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佛陀讲法49年,因应不同机缘众生,说法亦无定法可言。不能理性,客观的参学佛法,不能站在佛教的角度辩证问题,就会落入坐井观天的偏执中不能自拔。所谓‘药无贵贱,愈病则良,法无高下。当机成益’

❺ 因果关系类属不属于佛家思想

1、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关系,不属于任何思想;

2、佛家关于因果的思想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

❻ 佛教专门讲因果,是不是觉得有点纯属虚构啊

误解佛法了 佛法内容丰富 不止是因果论 这个是教育世人的方法 也是宇宙真理 这个道理很简单 你违法 必然有法律制裁你 这个就是因果关系
佛法探讨的是宇宙大千世界的法理 不局限于一类 都是真实可信滴·············

❼ 佛家所说的因果关系指的什么

你几十年前或几百年前种下了一棵苹果树,现在到了收获的季节了,当然,具体树上结的果实是好是坏你都要收,因为好果多是由于你辛勤劳动,多做善事,多培福土才能结的,那么恶事多了,结的恶果就比较多了,所以也不要怨天由人,都是自己的事情,怨不得别人,那么我们想让以后几十年或几百年都吃好的果子怎么办?那么我们现在就要多做善事,多种福田\多培福土,以后就会收获更多的好的果实.以上是简单的比喻三世因果,这也许一般人不会相信,我经常问别人,你信因果吗?有的人说不信,那么我就会问:你饿了会吃饭吗?你困了会睡觉吗?你工作会不要工钱吗?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因为你睡觉了,所以不困了,因为你吃饭了所以不饿了,因为你拿到了薪水所以就更认真工作了.这不都是因果吗?只是现世的因果,那么今世的因果都信了,时间稍微长一点就不信了,也许几十年,也许几百年,也许几千年,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了,所以,一定要深信因果.阿弥陀佛

❽ 佛家因果关系

按理说好人必有好报,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好心人却并没有得到好报;而恶人一时横行,不但没有见到因果报应,反而逍遥法外,甚至官职得到升迁,这些反常现象自然给善良的人们带来心理上的困惑和不解,也破坏了法律和伦理道德上公平原则。不过在从佛学来说,这是心魔作怪,也有因果规律。

一个不善不恶的人,他今生的生命轨迹确实是他过去世决定的,但是一个大善之人,随着他行的善业积累,他的命运就会在今生得到越来越好的改变。恶人相反,这就是现世报应。其实行善和行恶都一样,在改变今生的前提下,同时也决定了来世的命运,这就叫因果通三世。

由佛教的因果关系理论可知:因果报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叫做花报,即现实报应;一种叫做果报,即来世报应。如果一个人行恶之后迟迟不遭报应,是因为他的过去世或者祖山阴德积累的厚,恶缘暂时不成熟,而一旦等他把自己的福分折腾没有之后,果报将很快显灵。这就是佛家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莫言不报,时候未到。或者说:人为善,福随未至,祸以渐远;人为恶,
祸随未至,福以渐远。

❾ 什么是佛说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因果还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个现象(果)之间的关系。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都是该结果的一个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响结果的因素,也即无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时又称中介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因果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因果关联。
原因和结果通常和变化或事件有关,还包括客体、过程、性质、变量、事实、状况;概括因果关系争议很多。对因果关系的哲学研究历史悠久,佛教和西方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提出了因果,该问题仍是现代哲学的重要课题。
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